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1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3.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3.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2 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5.3.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
条文说明
5.3.1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规定。
5.3.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规定的原则,对TN系统保护零线接地要求作出的规定。其中对TN系统保护零线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考虑到一旦PE线在某处断线,而其后的电气设备相导体与保护导体(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又发生短路或漏电时,降低保护导体对地电压并保证系统所设的保护电器可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符合下列二式关系:
Zs·Ia≤Uo
Zs·I△n≤Uo
式中 Zs——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短路保护电器的短路整定电流(A);
I△n——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A);
Uo——故障回路电源电压(V)。
5.3.3 本条是保证TN-S系统不被改变的又一补充规定。
5.3.4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 16895.3(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364-5-54:1980)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而作的规定。其中,用作人工接地体材料的最小规格尺寸为:角钢板厚不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圆钢直径不小于4mm;不得采用螺纹钢的规定主要是因其难于与土壤紧密接触、接地电阻不稳定之故。
5.3.5、5.3.6 这2条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考虑到发电机主要是作为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接续供电电源使用的规定。
5.3.7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关于静电防护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