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10.2.8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
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对照施工现场各种照明场所环境条件特点,对各分类场所照明供电电压分别作出限制性规定。
10.2.2、10.2.3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考虑到现场行灯作为局部照明的移动性和裸露性,为防止由于灯具缺陷而造成意外触电、电火等事故,而对其供电电压和灯具结构作出限制性规定。安全特低电压是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与电力电源隔离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交流有效值不超过50V或直流脉动值不超过50 V的电压。直流脉动值50 V是暂定的。有特殊要求时,尤其是当允许直接与带电部分接触时,可以规定低于交流有效值50V或直流脉动值50 V的最高电压限值。无论是满载还是空载此电压限值均不应超过。
10.2.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
10.2.5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关于行灯变压器的规定,同时强调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因其一次绕组与二次绕组之间有电气联系,加之二次侧电压可调,容易使二次侧电压不稳,并且会因绕组故障将一次侧较高电压导入二次侧而烧毁灯具和引起触电。
10.2.6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2.7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而综合作出的规定。其中变压器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3m,主要是使其与开关箱靠近,便于操作和控制。
10.2.8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