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照明装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
2 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10.3.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中规定的原则,并与本规范第8章规定的用电设备接零保护和漏电保护要求相适应。
10.3.2 本条关于室内、外灯具的安装高度和灯具与易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的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0.3.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
10.3.4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作出的规定。由于与荧光灯配套的电磁式镇流器工作时有热能散发,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镇流器发热或短路烧毁时可能点燃易燃结构物。
10.3.5、10.3.6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规定。
10.3.7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的规定。
10.3.8、10.3.9 这2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适应施工现场露天照明环境条件和暂设工程照明安全控制的规定。
10.3.10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2的规定。
10.3.11 本条规定主要强调对于施工现场有碍外部安全的高大在建工程,建筑机械及开挖沟槽、基坑等,设置夜间警戒照明,而且要求从电源取用上保证警戒照明更加可靠。采用红色警戒信号灯则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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