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加强无障碍物质环境的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维护活动,统一施工阶段的验收要求和使用阶段的维护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居住区、公园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和维护。
1.0.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维护应确保安全和适用。
1.0.4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交付应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交付相结合,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应进行专项的施工策划和验收;无障碍设施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消除隐患,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1.0.5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1.0.2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首先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和制定开始的。20多年来,经过修订和配套,设计规范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在施工和维护方面虽然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施工标准图集和技术规程,但一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施工验收和维护标准。为此,有必要编制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阶段的验收规范和使用阶段的检查维护规范。在施工阶段将无障碍设施在建设项目工程中单独作为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组织质量验收,并在使用阶段将无障碍设施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系统性、功能性和一般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性、功能性和一般性维护。以保证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本规范的制定对加强全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新建的项目,各地的管理规定要求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计和验收是无障碍建设的两个关键的控制环节。设计图纸通过严格的施工图审查可以达到要求。但新建的项目中仍然存在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系统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无障碍设施的验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另外也没有专门的施工验收标准作为依据。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正式下达了制定计划。2008年11月15日,编制工作首次会议将这部规范定名为《无障碍设施施工维护规范》(下称本规范),要求编制内容主要为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标准和维护标准。2009年8月6日,主编单位在北京召开本规范的专家征求意见座谈会,经征求全国部分无障碍建设专家的意见,将规范改名为《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由于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历史相对比较短,建设方面的经验尚需进一步积累,因此本规范没有涉及。本规范采取以无障碍建设要素分类方式叙述施工和验收的要求。分类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下文中简称设计规范)以及正在修改的设计规范的初步分类,还参考了《无障碍建设指南》和其他地方规程的分类方式,本规范将部分要素进行了合并,分为17类。基本涵盖了目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对于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本规范按照检查的频次和设施损坏的类别叙述维护要求。
适用对象方面,按照最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以人为本,全民共享”的理念,强调公共设施应该为全社会成员服务的思想。采用“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来反映主要适用对象的特征。
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原设计规范中未包含公园等场所,而这些场所又是人群密集区域,因此根据专家意见和正在修改的设计规范,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城市道路、建筑物、居住区、公园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本条说明了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维护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1.0.4 各地条例、管理办法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均要求做到“三同时”,即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因此本规范对施工和交付阶段提出同步要求。由于无障碍设施在建筑工程中处于从属地位,不少设施在工程交付后或二次装修阶段另行施工,这样极不利于施工过程的控制,设施配套的时间和质量往往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虽然已经作为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维护要求体现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施工验收和养护规范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中,这样既不利于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建设,还往往使无障碍设施在工程验收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本条旨在通过对设施施工和维护工作的独立性的强调,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维护管理。
1.0.5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属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一般工程施工的质量应按照相关规范验收。属于城市道路一般养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范着重规定属于无障碍设施要素特殊要求的施工验收和维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