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轮椅席位


3.13.1 本节适用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区中轮椅席位的施工验收。
3.13.2 通往轮椅席位的轮椅坡道和无障碍通道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3.4和第3.5节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13.3 轮椅席位设置的部位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3.4 轮椅席位的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1.10m×0.8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13.5 轮椅席位边缘处安装的栏杆或栏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13.6 轮椅席位地面涂画的范围线和无障碍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3.13.7 陪同者席位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3.8 轮椅席位地面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5.15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3 轮椅席位

Ⅰ 主控项目

3.13.4 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轮椅席位的设置位置和面积如图15所示。

轮椅席位位置和面积(mm)

Ⅱ 一般项目

3.13.7 根据《无障碍建设指南》要求,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不少于1席供陪同者使用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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