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低位服务设施


3.8 低位服务设施


3. 8. 1 本节适用于无障碍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服务台、售票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的施工验收。
3.8.2 通往低位服务设施的坡道和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8.3 低位服务设施设置的部位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4 低位服务设施的高度、宽度、深度、电话台和饮水口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8.5 低位服务设施下方的净空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8.6 低位服务设施前的轮椅回转空间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8.7 低位服务设施处的开关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Ⅱ 一般项目

3.8.8 低位服务设施处地面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5.15的规定。坡道整体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9的规定。坡道板块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18的规定。


条文说明

3.8 低位服务设施

Ⅰ 主控项目

3.8.4 根据《无障碍建设指南》要求,服务设施离地面高度宜为0.70m~0.80m,宽度不宜小于1.00m。
3.8.5 根据《无障碍建设指南》要求,服务设施下方净高不应小于0.65m,净深不应小于0.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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