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城市道路、建筑物、居住区、公园等场所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4.1.2 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后,应明确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可按本规范表E划分维护范围。
4.1.3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组织、实施维护工作。
4.1.4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建立维护制度。包括计划、检查、维护、验收和技术档案建立等内容。
4.1.5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原因,制订维护方案。
4.1.6 无障碍设施维护分为系统性维护、功能性维护和一般性维护。维护情况可按本规范附录G表格记录。
4.1.7 人行道盲道和缘石坡道的维护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第9.1节~第9.4节的有关规定。
4.1.8 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的缺损必须采取应急维护措施,及时修复。
4.1.9 无障碍通道地面面层的维修,宜采用与原面层材质、规格相同的材料进行。
4.1.10 无障碍设施的维修施工和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相对应设施的规定。
4.1.11 在降雪地区,冬季维护的重点为除雪防滑,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组织除雪作业。
4.1.12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根据维护制度,保存维护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无障碍设施的检查记录、维修计划和维修方案和施工、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工作一直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市政道路和公路的养护枝术规范中有—套科学并行之有效的质量评价方法。但无障碍设施总体的样本量较少且分散,评价指标的建立也没有先例,尚需积累相关的数据。目前只能先做定性的要求。
    本规范给出的是无障碍设施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气候环境特点再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程。
4.1.2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工作随其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居住区、建筑物和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分布在各个单位的管理范围内的,明确维护责任单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除市政养护工作早有规范规定外,道路上占用无障碍设施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维护等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及其维护范围工作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广泛凋研,本条提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由产权单位来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公共设施则由政府管理部门明确的维护单位来负责。鉴于不少产权单位将建筑物委托给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尤其是商务办公用房、居件小区),也规定了物业公司可以作为维护单位。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涉及的单位比较多,全国各地对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管理关系不完全统一,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职责和范围由各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条例更为妥当。
4.1.3 对维护人员配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提出岗位资质的要求。例如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师。此类人员如果能够参加相应的无障碍设施维护方面的培训,对维护工作更为有利。
4.1.8 某些设施的缺损(例如路面检查井盖的缺失,栏杆的缺失)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维修。
4.1.9 本条要求使用相同的材料,旨在保证维修后面层的质量和观感一致。现实中,特别是对老工程的改造,往往难于采购到与原规格相同的材料,此时应对维修和改造方案整体考虑,避免改造后新旧设施的不协调。
4.1.10 对维修部位完成后的验收,仍然采用本规范第3章对应设施的验收规定。
4.1.11 因为防滑是无障碍设施地面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有必要将除雪防滑的职责落实到设施维护人。对于因没有及时进行除雪作业的设施,而造成冰冻等防滑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甚至危及使用人员安全的,应按本规范第4.1.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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