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地基和基础施工
6.2.1 开挖基坑(槽)发现地裂、局部上层滞水或土层地质情况等与勘察文件不符合时,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协商处理措施。
6.2.2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3 基坑(槽)开挖时,应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土方开挖应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预留150mm~300mm土层,并应待下一工序开始前继续挖除,验槽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垫层或采取其他封闭措施。
6.2.4 坡地土方施工时,挖方作业应由坡上方自上而下开挖;填方作业应自下而上分层压实。坡面形成后,应及时封闭。
开挖土方时应保护坡脚。坡顶弃土至开挖线的距离应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m。
6.2.5 灌注桩施工时,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孔底虚土经清理后,应及时灌注混凝土成桩。
6.2.6 基础施工出地面后,基坑(槽)应及时分层回填,填料宜选用非膨胀土或经改良后的膨胀土,回填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条文说明
6.2 地基和基础施工
6.2.1~6.2.4 地基和基础施工,要确保地基土的含水量变化幅度减少到最低。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都应围绕这一目的实施。因此,膨胀土场地上进行开挖工程时,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地基土体遭到长时间的曝露、风干、浸湿或充水。分段开挖、及时封闭,是减少地基土的含水量变化幅度的主要措施;预留部分土层厚度,到下一道工序开始前再清除,能同时达到防止持力层土的扰动和减少水分较大变化的目的。
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应对其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项审查。
6.2.6 基坑(槽)回填土,填料可选用非膨胀土、弱膨胀土及掺有石灰或其他材料的膨胀土,并保证一定的压实度。对于地下室外墙处的肥槽,宜采用非膨胀土或经改良的弱膨胀土及级配砂石作填料,可减少水平膨胀力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