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损坏建筑物的治理
7.3.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危及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开裂等损坏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部门调查分析、查明损坏原因。
7.3.2 建筑物的损坏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鉴定;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治理方案,并应及时付诸实施。
条文说明
7.3 损坏建筑物的治理
7.3.1 为了避免对损坏建筑物盲目拆除并就地重建,建了又坏,造成严重浪费,要求发现建筑物损坏,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全面调查,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维护勘察。
7.3.2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鉴定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做到对症下药,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