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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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火灾报警
8.5.1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 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 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 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 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条文说明
8.5 火灾报警
8.5.1 条文中要求设置探测器的地点,均属剧场容易起火部位,功放室也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上一节:
8.4 防排烟
下一节: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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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1 基地
3.2 总平面
4 前厅和休息厅
5.1 视线设计
5.2 座席
5.3 走道
6.1 一般规定
6.2 乐池
6.3 舞台机械
6.4 舞台灯光
6.5 舞台音响
6.6 舞台通讯与监督
6.7 演出技术用房
6.8 舞台结构荷载
7.1 演出用房
7.2 辅助用房
8.1 防火
8.2 疏散
8.3 消防给水
8.4 防排烟
8.5 火灾报警
9.1 一般规定
9.2 观众厅体形
9.3 观众厅混响时间
9.4 噪声控制
10.1 给水排水
10.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