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电气
10.3.1 剧场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控制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特等、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特等、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3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10.3.2 特等、甲等剧场用电设备端口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应为+5%~-2.5%。
2 电梯应为±7%;其他电力设备应为±5%。
10.3.3 剧场配电变压器应采用接线方式为Dyn11的变压器。
10.3.4 对于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设置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等的电源电压,应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10.3.6 音响、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宜与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且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合用接地装置连接。
10.3.7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本规范第10.3.2条第1款的规定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设备、音响系统设备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 剧场各类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 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 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光控制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10.3.11 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并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 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 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14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10.3.15 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并单独控制。
10.3.16 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信号。
10.3.17 特等、甲等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其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10.3.18 主舞台区应设置拆装台工作用灯,并应设置演出需要的蓝白工作灯,且均宜为单独控制。
10.3.19 为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械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灯控室、声控室供电等的各路电源,均应在各室内设就地保护及隔离开关电器。当采用可控硅(晶闸管)舞台调光装置时,其电源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二倍。
10.3.20 主舞台区四个角应设中性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二倍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且其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250A,在主舞台前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63A。
2 乙等剧场在主舞台后角电源不得小于三相180A,在主舞台前角不得小于三相50A。
10.3.21 主舞台两侧应设交流220V、12kW~16kW的流动功放电源专用插座。
10.3.22 剧场台口两侧宜预留显示屏电源,其电源配电柜及计算机控制设备应设在灯控室内。
10.3.23 剧场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对其他系统产生干扰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调光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回路线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本规范6.4.6条的规定;
2) 电声、视频LED、舞台控制计算机、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宜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3) 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宜设有源滤波器。
2 舞台机械设备的变频传动装置应采取抑制谐波措施,其配电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10.3.24 特等、甲等剧场宜设置灯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且本规范第10.3.10~10.3.12条、第10.3.15条、第10.3.18条的照明控制应纳入灯光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0.3.25 特等、甲等剧场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0.3.26 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剧场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10.3.27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确定电击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10.3 电气
10.3.1 本条规定把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电声、舞台机械设备等用电划入一级负荷,主要考虑到甲等剧场经常对外开放,演出大型剧目,上座率高等因素,一旦中断供电,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特、甲等剧场调光用计算机系统一旦停电可能造成调光系统混乱,故增加了“特、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这也与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相关等级划分相吻合。
舞台设备供电容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s——变压器容量(kVA);
Pe——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kW);
Kx——照明或电力负荷需用系数;
Ky——裕量系数。
舞台电力负荷应包括舞台各类电动悬吊设备的电力负荷和舞台的电气传动设备的电力负荷。
照明负荷需用系数Kx应按本规范表7选取,电力负荷需用系数Kx宜取0.4~0.9。裕量系数Ky宜取1.1~1.2。
2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宜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需要系数
10.3.2 供电系统负荷变化是引起供电网络电压偏差的主要因素。剧场舞台照明和舞台机械设备的用电约占整个剧场用电负荷的70%以上。上述负荷随着剧情变化变动频繁且持续时间长,因而对电网供电质量影响较大。为确保演出效果,本条要求甲等剧场的电网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5%~2.5%电力:±5%电梯:±7%。
10.3.3 电源变压器采用Dyn11接线方式,可有效抑制谐波和三相负荷不平衡对供电系统造成影响,在民用建筑中已大量采用,尤其适合在剧场这种高谐波使用场所的需求。
10.3.4 条文中供电点电源电压和容量由剧场使用单位提供。
10.3.5 乐池局部照明、化妆室局部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均系人们易接触的电气设备,采用低压配电,可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10.3.6 电声、电视转播、电影还声的设备外壳接地,均属于屏蔽接地,其功能在于将干扰源产生的电场限制在设备金属屏蔽层内部,并将感应所产生的电荷传入大地。电源变压器的工作接地在正常情况下,要流过各相的汇漏电流,在接地装置上产生电位变化,可引起电声、电视杂音水平提高,影响效果,故在条件许可时,宜将接地装置独立设置,并在电路上完全分开。
10.3.7 舞台照明光显示,主要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两类,它们对电源电波非常敏感,以白炽灯为例,当电源电压下降5%时,其输出光通量就要减少18%,而交流电机全压起动具有较大的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使舞台照明闪烁,影响演出效果。本规范参照了一般工作照明对电力照明的负荷合用变压器的规定,要求电动机启动时变压器低压出线上的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的4%,且在一小时内启动次数不大于10次,考虑舞台照明质量要求高、观众多、影响面大,因而要求对灯光闪烁的限制应更严。条文中规定冲击电压波动不超过3%,是以灯光光通量变化不超过10%为依据的,试验表明,电压瞬时波动控制在3%以内时,白炽灯的闪烁就不明显了。
10.3.8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照明标准不断提高,按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对剧场各用房照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增加了眩光限值和显色指数等指标。
10.3.9 使绘景、化妆效果与演出效果一致。
10.3.10 避免瞬时亮度变化造成观众视觉失能的不舒服感。
10.3.11 满足观众厅清扫需要。
10.3.12 便于观众寻找座位。
10.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指导观众、演员及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出去。据调查,剧场疏散时间一般不大于4min。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30min就可确保安全疏散,这也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相一致。
10.3.14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火灾时需工作的场所,应设100%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甲等剧场为保证正常演出,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该备用照明应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剧场属人员密集场所,观众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5lx。
10.3.15 便于剧场照明管理,防止观众随意扳动照明开关,损坏设备。
10.3.17 特、甲等剧场标准高、人员密集、设备昂贵,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其他类剧场按年预计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类别较为合理。
10.3.18 主舞台区在布景拆装时需有工作照明,另外在演出时,部分设备操作部位和通道需工作照明。在光线能达到观众厅的工作灯采用蓝色灯,以免对观众视觉干扰。
10.3.19 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械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等电源由变配电所直接引来,有些项目将线路直接接入调光柜、功放柜等,当线路故障或柜体检修时,需在变配电所分断电源,造成不便,故增加此条。
10.3.20 在现代演出剧目中都会在主舞台加装很多临时演出设备,为了便于加装临时设备需预留电源。容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比前一版规范要求加大了(前一版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
10.3.21 剧场内根据剧目要求,可能在主舞台两侧设流动音箱,需要专用电源。
10.3.22 剧场根据演出剧目等的要求,需在台口提示字幕及剧情,宜预留LED显示屏电源及控制信号线。单色屏容量可按0.3kW/m²~1.0kW/m²估算,双基色、三基色屏容量可按1.0kW/m²~1.5kW/m²估算。
10.3.23 舞台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和舞台机械变频装置工作时,将产生很大的谐波,对声像设备及电控设备产生很大干扰,必须抑制谐波和减少谐波的影响。
10.3.24 剧场除设舞台专用照明灯光控制系统外,还宜设灯光智能照明系统,对除舞台专用照明以外的其他部位照明进行监控,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目的。
10.3.25 剧场除设舞台机械专用控制系统外,还宜设建筑设备智能监控系统(BAS系统),对除舞台专用机械以外的其他动力设备如变配电系统、冷热源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水泵、电梯及扶梯等设备进行监控,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目的。
10.3.26 剧场属人员密集场所,其装修标准高,易燃物多;由于剧场设备要大量使用电线电缆,线路安全极为重要,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可在万一失火情况下,减少电线电缆造成的二次危害,保证人员疏散和生命安全。
10.3.27 剧场一般均自设变配电所,接地型式为TN-S或TN-C-S。舞台用电设备接地保护形式应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相同,如某些舞台设备需在其他接地形式下工作,应做相应转换。
- 上一节:10.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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