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crete structures construction
GB 50204-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0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3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以及有关的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增加了认证产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3.删除了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
4.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5.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6.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完善了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
8.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9.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箱:GB 50204@163.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局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同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舟山市金土术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同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建宇(北京)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东彬 张仁瑜 张元勃 龚剑 王晓锋 张显来 吴兆军 翟传明 王玉岭 高俊岳 路来军 周岳年 蒋勤俭 代伟明 李小阳 赵伟 邹超英 周建民 赵勇 刘绍明 张同波 吴亚春 耿树江 杨申武 陈跃熙 王振丰 吴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杨嗣信 胡德均 徐有邻 白生翔 艾永祥 韩素芳 汪道金 吴月华 甘永辉 李宏伟 冯健 刘曹威 陈廷华 杨秀云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以第70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公室,主要起草人员是徐有邻、程志军、白生翔、韩索芳、艾永祥、李东彬、张元勃、路来军、马兴宝、高小旺、马洪晔、蒋寅、彭尚银、周磊坚、翟传明。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验和研究,为本次修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