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来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2确定。
表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表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8.1.3 装配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提出了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现浇结构外观和尺寸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及时进行。即使混凝土表面存在缺陷,验收前也不应进行修整、装饰或各种方式的覆盖。
    本条第2款中已经隐蔽的内容,是指与混凝土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有关而又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部位和项目,如地下室防水混凝土外墙厚度、混凝土施工缝处理等。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其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是指对缺陷情况和缺陷等级的描述、处理方案、实施过程图像记录以及实施后外观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8.1.2 对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的验收,采用检查缺陷,并对缺陷的性质和数量加以限制的方法进行。本条提出了确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的一般原则。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在具体实施中,外观质最缺陷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等的影响程度,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共同确定。对于具有外观质量要求较高的清水混凝土,考虑到其装饰效果属于主要使用功能,可将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定为严重缺陷。
8.1.3 本条仅是对现浇部分的要求,预制构件的要求在本规范第9章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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