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原则


4.1  强制性

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

4.2  规范性

保险机构应依法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应泄露投保单位的职工信息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应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3  针对性

保险机构应为投保单位提供适用可行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并根据投保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及时充实、更新服务内容。

4.4  实效性

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确保服务效率和效果。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