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服务保障
7.1 机构人员保障
保险机构应在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设立常态化运行的管理机构,配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流程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的专业能力与资质。保险机构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应建立科学具体的选择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择优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机构。
7.2 制度保障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完善质量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7.3 费用保障
保险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从保费中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对投保单位如实通报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7.4 档案管理
保险机构应为每一家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每次开展服务的相关材料、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合同及服务记录、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及处理记录、年度评估报告等。
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并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应丢失、篡改、隐匿或销毁。
7.5 信息管理系统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业务数据、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整理和存储,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