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服务内容与形式
5.1 服务内容
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科学确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宣传教育资料,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等。
b)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等。
c)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申请外部评审等。
d)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等。
e)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效果评估等。
f)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介绍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引进国外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等。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规模以上投保单位提供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5.2 服务形式
保险机构应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或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5.3 服务责任
保险机构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服务责任由保险机构承担。保险经纪公司或第三方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统一管理使用服务费用的,服务责任由保险经纪公司或第三方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