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 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6.1.3 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 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 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7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6.1.9 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1.10 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6.1.11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1.12 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1.13 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 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6.1.15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 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对于天然气处理站场由可燃气体引起的火灾,扑救或灭火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是迅速切断气源。在进出站场(或装置)的天然气总管上设置紧急截断阀,是确保事故时能迅速切断气源的重要措施。为确保原料天然气系统的安全和超压泄放,在进站场的天然气总管上的紧急截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和泄压放空阀。
    截断阀应设在安全、操作方便的地方,以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关闭而不受火灾等事故的影响。紧急切断阀可根据工程情况设置远程操作、自动控制系统,以便事故时能迅速关闭。三、四级天然气站场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较大,故规定进出三、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
6.1.2、6.1.3 集中控制室是指站场内的集中控制中心,仪表控制间是指站场中单元装置配套的仪表操作间。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规模大小、重要程度不同之别,故分两条提出要求。
    集中控制室要求独立设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主要原因它是站场中枢,加之仪表设备数量大,又是非防爆仪表,操作人员比较集中,属于重点保护建筑。在爆炸危险区以外可减少不必要的灾害和损失,又有利于安全生产。
    油气生产的站场经常散发油气,尤其油气中所含液化石油气成分危险性更大,它的相对密度大,爆炸危险范围宽,当其泄漏时,蒸气可在很大范围接近地面之处积聚成一层雾状物,为防止或减少这类蒸气侵入仪表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故规定了仪表间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6m。
    为保证集中控制室和仪表间是一个安全可靠的非爆炸危险场所,非防爆仪表设备又能正常运行,本条中又规定了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严禁直接引入集中控制室和不得引入仪表间的内容。但在特殊情况下,小型站场的小型仪表控制间,仅有少量的仪表,且又符合防爆场所的要求时,方可引入。
6.1.4 化验室是非防爆场所,室内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和明火设备,所以不应将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引入化验室内,以防止因泄漏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1.5 站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对于施工、日常检查、检修各方面都比较方便,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患,规定了本条要求。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例如,液化石油气泵房、灌瓶间、天然气压缩机房等,以及建筑面积大于和等于150㎡的甲类生产厂房等在生产或维修过程中,泄漏的气体聚集危险性大,通风设备也可能失灵。如某油田压气站曾因检修时漏气,又无检测和报警装置,参观人员抽烟引起爆炸着火事故,故提出在这些生产厂房内设置报警装置的要求。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在储罐和工艺设备出现泄漏时,天然气凝液、未稳定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形成相对密度接近或大于1的蒸气,延地面扩散和积聚。安装在地面附近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以及时检测气体浓度,按规定程序发出报警。故规定在这些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其他露天或棚式安装的甲类生产设施,如露天或棚式安装的油泵和天然气压缩机、露天安装的油气阀组和油气处理设备等,可不设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这主要是考虑两方面的情况:
    一是天然气比空气轻,从压缩机和处理容器中漏出的气体不会积聚在地面,而是快速上升并随风扩散。对于挥发性不高的油品,例如原油,出现一般的油品泄漏时仅挥发出少量油蒸气,也会快速随风扩散。所以在露天场地上安装气体浓度检测装置,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测定天然气和油品(高挥发性油品除外)的泄漏。
    另一方面,在露天或棚式安装的甲类生产设施场地上,如果在量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仅需要增加投资,而且日常维护、检验工作量很大,会给长期生产管理造成困难。结合我国石油天然气站场目前还需要有人值守的情况,建议给值班人员配备少量的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仪表,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高含硫气田集输和净化装置从工业卫生角度可能需要安装可燃气报警装置,其配置应按其他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
6.1.7 目前设备、管道保冷层材料尚无合适的非燃烧材料可选用,故允许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数不应低于30.
6.1.8 本条是为保证设备和管道的工艺安全而提出的要求。
6.1.9 站场的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不仅是为了节省投资,更重要的是为了安全。采用露天或棚式布置,可燃气体便于扩散。
     “工艺特点”系指生产过程的需要。
     “受自然条件限制”系指属于严寒地区或风沙大、雨雪多的地区。
6.1.10 自动截油排水器(自动脱水器)是近年来经生产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新产品,能防止和减少油罐脱水时的油品损失和油气散发,有利于安全防火、节能、环保、减少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6.1.11 含油污水是要挥发可燃气的。明沟或有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无覆土时盖板经常搬走,且易被破坏,密封性也不好),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着火后火势大、蔓延快,火灾的破坏性大,扑救也困难。所以本条规定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水封井,并采取防冻措施。本条的含油污水排出系统指常压自流排放系统。
    调研中了解到,一些村民在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外用火,引燃外排污水中挥发的可燃气体,并将火源引站场内,造成火险。为防止事故时油气外逸或站场外火源蔓延到围墙内,规定在围墙处应增设水封和暗管。
6.1.12 储罐进油管要求从储罐下部接入,主要是为了安全和减少损耗。可燃液体从上部进入储罐,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使油品喷溅。这样除增加油品损耗外,同时增加了液流和空气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的电位,便会放电而发生爆炸起火。所以要求进油管从油罐下部接入。当工艺要求需从上部接入时,应将其延伸到储罐下部。
6.1.14 为防止可燃气体通过电缆沟串进配电室遇电火花引起爆炸,规定本条要求。
6.1.15 使用没有净化处理过的天然气作为锅炉燃料时,往往有凝液析出,容易使资料气管线堵塞或冻结,使燃料气供给中断,炉火熄灭。有时由于管线暂时堵塞,使管线压力墙高,将堵塞物排除,供气又开始,向炉堂内充气,甚至蔓延到炉外,容易引起火灾,故作了本规定。还应指出,安装了分液包还需加强管理,定期排放凝液才能真正起到作用。以原油、天然气为燃料的加热炉,由于油、气压力不稳,时有断油、断气后,又重新点火,极易引起爆炸着火。在炉膛内设立“常明灯”和光敏电阻,就可防止这类事故发生。气源从调节阀前接管引出是为避免调节阀关闭时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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