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消防站
8.2.1 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一、二、三级油气站场集中地区应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
2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在人烟稀不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间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
1)油田三级及以上的油气站场应配2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
2)气田三级天然气净化厂配2台重型消防车。
3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的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或消防站:
1)油品储罐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³的二级站场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或浮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2)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³的一级站场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时,应配备2台泡沫消防车。
3)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00m³的站场应设消防站。
4 输气管道的四级压气站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和消防车。
5 油田三级油气站场未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应设三级消防站或配备1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及2台重型水罐消防车。
6 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第8.2.6条的要求。站内消防车可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8.2.2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选址应位于重点保护对象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交通方便、靠近公路。与油气站场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娱乐活动中心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应大于50m,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3 消防车库大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二、三级消防站不应小于15m;一级消防站不应小于25m;加强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不应小于30m。
8.2.3 消防站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设站的类别、级别、使用功能各有利于执勤战备、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小于2级。
2 消防车库设置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车地沟。修理间与其他房间应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与火警调度室毗邻。
3 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滑杆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
4 消防车库应设有供消防车补水用的室内消火栓或室外水鹤。
5 消防车库大门开启后,应有自动锁定装置。
6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配电室。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紧急事故照明。
7 消防站车库门前公共道路两侧50m,应安装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消防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8.2.4 消防站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辆的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计算确定,并按表8.2.4选配。
2 北方高寒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解冻锅炉消防车。
3 为气田服务的消防站必须配备干粉消防车。
2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型消防车应为大功率、远射程炮车。
2)消防车应采用双动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车应带自保系统。
3)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为3%、6%两档,或无级可调。
4)泡沫罐应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5)根据东、西部和南、北方油气田自然条件的不同及消防保卫的特殊需要,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减功能。
3 支队、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的装备配备,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4 油气田地形复杂,地面交通工具难以跨越或难以作出快速反应时,可配备消防专用直升飞机与之配套的地面指挥设施。
5 消防站兼有水上责任区的,应加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并有供有停泊、装卸的专用码头。
6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人员防护器材等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5 灭火剂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2.6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规定。支队级消防指挥中心,可按Ⅰ类标准配置;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可按Ⅱ类标准配置;其他消防站,可参照Ⅲ类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减配置。
8.2 消防站
8.2.1 油气田及油气管道消防站的设置,不同于其他工业区和城镇消防站。突出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布局分散、人口密度小。由于油气田生产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套搬。譬如,规划布局不可能按城市规划区的要求,在接到报警后5min内到达责任区边缘。而且,责任区面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的规定建站。历史上也从未达到过上述时空要求。调研中通过征求设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以及生产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一致认为:鉴于油气田是矿区,域内人口密度小、人员高度分散、消防保卫对象不集中的现状,不应仅以所占地理面积大小和居住人口数量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建站。而应从实际出发,按站场生产规模的大小、火灾种类、危险性等级、所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责任区。
设有固定灭火和消防冷却水设施的三级及其以上油气站场,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的规定:“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罐上固定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0L/min·㎡时,连续供给时间为40min”,如果实际供给强度大于此规定,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缩短20%,即32min。如果按最大供给量和最短连续供给时间计算,邻近消防协作力量在30mion内到达现场是可行的。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系统站库设置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规定,主要参考原苏联石油防火规范和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3。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防火规范》(1993年版)规定,设置固定消防系统的石油库,当油罐总容量100000m³及以下时,设置面积不小于20㎡存放消防器材的场地;油罐总容量100000~500000m³时,设1台消防车,油罐总容量大于500000m³时,设2台消防车。
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设置体现重要站场与一般站场区别对待,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重要油气站场,例如塔里木轮南油气处理站和管输首站等,站内设固定消防系统,同时按区域规划要求在其附近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消防车5min之内到达现场,确保其安全。一般油气站场站内设固定消防系统,并考虑适当的外部消防协作力量。一些小型的三级油气站场,站内油罐主要是事故罐或高含水原油沉降罐,火灾危险性较小,可适当放宽消防站和消防车设置标准。我国西部地区的油气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且人烟稀少,油气站场的防火以提高站内工艺安全可靠性和站内消防技术水平为重点,消防站和消防车的配置要求适当放宽。随着西部更多油气田的开发建设,及时调整消防责任区,这些油气站场外部消防协作力量会逐步加强。
站内消防车是站内义务消防力量的组成部分,可以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可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本条是在原规范第7.2.1条基础上修订的,与原规范比较,适当提高了消防站和站内消防车的设置标准,增加了可操作性。
8.2.2 本条对消防站设置的位置提出了要求。首先要保证消防救援力量的安全,以便在发生火灾时或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出动。1989年黄岛油库特大火灾事故,爆炸起火后最先烧毁了岛上仅有的一个消防站并死伤多人。1997年北京东方红炼油厂特大火灾事故,爆炸冲击波将消防站玻璃全部震碎,多人受伤,钢混结构的建筑物被震裂,消防车库的门扭曲变形打不开,以致消防车出不了库。这些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引起人们对消防站设置位置的认真思考。
目前,还没有收集到美国和欧洲标准关于消防站及消防车与油气生产设施安全距离的规定。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防火规范》(1993年版)规定消防大楼(无人居住)、办公楼和生产大楼距地面储罐40m,距装卸油装置40m。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规定消防站距油品储罐50m距液化烃储罐70m,距其他石油设备40m。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规定消防车库距油罐、厂房的最大距离为40m。炼油厂和油库的消防站主要为本单位服务,一般布置在工厂围墙之内,距油罐和生产厂房较近。油气田的多数消防站是为责任区内的多个油气站场服务,在主要服务对象的油气站场围墙外单独设置,所以与储油罐、厂房之间有较大距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消防站与甲、乙类储油罐的距离仍保持原规范的规定,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距离由原规范的50m增加到100m。对于新建的特大型石油天然气站场,如果经过分析储罐或厂房一旦发生火灾会对消防站构成严重威胁,可酌情增加油气站场与消防站的距离。
8.2.3 消防站是战备执勤、待机出动的专业场所,其建筑必须功能齐全,既满足快速反应的需要,又符合环保标准。本条除按传统做法提出一般要求外,还特别规定了:“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设施。滑竿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由于消防站的设计必须满足人员快速出动的要求。因此,传统的房屋功能组合,总是把执勤待机室和消防车库连在一起。火警出动时,人员从二楼的待机室通过滑竿直接进入消防车库。过去由于消防车库未有排除废气设施,室内通风又不好,加之滑竿出口处不密封,发动车时的汽车尾气,通过滑竿口的抽吸作用,将烟抽到二楼以上人员活动的场所,常常造成人员集体中毒。这样的事故在我国西部和北方地区的冬季经常发生。为保证人身健康,创造良好的。无污染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多年来基层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8.2.4 油气田和管道系统发生的火灾,具有热值高、辐射热强、扑救难度大的特点。实践证明,扑救这类火灾需要载重量大、供给强度大、射程远的大功率消防车。经调查发现,有些站的技术装备标准很不统一且十分落后,没有按照火灾特点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考虑到油气田和管道系统所在地区多数水源不足,消防站布局高度分散,增援力量要在2~3h乃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达火场的现实。在本条中给出了消防车技术性能要求。为了使有关部门有据可依,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定,制成表8.2.4,供选配消防车辆用。
泡沫液在消防车罐内如果长期不用会自然沉降,粘液难除,影响灭火,所以要求泡沫罐设置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油气田地形复杂”主要是考虑我国西北各油气田的地理条件,例如,黄土高原、沙漠、戈壁,地面普通交通工具难以跨越和迅速到达,有条件的地区或经济承受能力允许,可配消防专用直升飞机。有水上责任区的,应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配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专用码头。
北方高寒地区冬季灭火经常因泵的出水阀冻死而打不开,出不了水。过去曾用气焊或汽油喷灯烘烤,虽然能很快解冻,但对车辆破坏太大。所以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配解冻锅炉消防车。解冻锅炉消防车既可以解冻,又可以用于蒸汽灭火。因不是统配设备,故把这条要求写在了“注”里。
考虑我国东部和西部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配设备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车型。
8.2.5 本条是按独立消防站所配车辆的最大总荷载,规定一次出动应带到火场的灭火剂总量,也是扑救重点保卫对象一处火灾的最低需要量。
“按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是指除水以外的其他灭火剂。目前在我国常用的,主要是各种泡沫灭火剂和各类干粉灭火剂,如表8.2.5所列。
8.2.6 加强消防通信建设,是实现消防现代化、推进消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是国家强制性技术法规,油气田和管道系统消防站应严格按照该规范要求,建设消防通信线路,保证“119”火灾报警专线和调度专线;实现有线通信数字化;实现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的联动响应;达到45s完成接受和处理火警过程的法规要求。依托社会公用网或公安专用网,建设消防虚拟的信息传输网络。
1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一、二、三级油气站场集中地区应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
2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在人烟稀不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间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
1)油田三级及以上的油气站场应配2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
2)气田三级天然气净化厂配2台重型消防车。
3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的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或消防站:
1)油品储罐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³的二级站场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或浮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2)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³的一级站场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时,应配备2台泡沫消防车。
3)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00m³的站场应设消防站。
4 输气管道的四级压气站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和消防车。
5 油田三级油气站场未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应设三级消防站或配备1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及2台重型水罐消防车。
6 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第8.2.6条的要求。站内消防车可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8.2.2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选址应位于重点保护对象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交通方便、靠近公路。与油气站场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娱乐活动中心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应大于50m,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3 消防车库大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二、三级消防站不应小于15m;一级消防站不应小于25m;加强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不应小于30m。
8.2.3 消防站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设站的类别、级别、使用功能各有利于执勤战备、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小于2级。
2 消防车库设置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车地沟。修理间与其他房间应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与火警调度室毗邻。
3 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滑杆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
4 消防车库应设有供消防车补水用的室内消火栓或室外水鹤。
5 消防车库大门开启后,应有自动锁定装置。
6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配电室。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紧急事故照明。
7 消防站车库门前公共道路两侧50m,应安装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消防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8.2.4 消防站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辆的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计算确定,并按表8.2.4选配。
表8.2.4 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置
注:1 表中“√”表示可选配的设备。2 北方高寒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解冻锅炉消防车。
3 为气田服务的消防站必须配备干粉消防车。
2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型消防车应为大功率、远射程炮车。
2)消防车应采用双动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车应带自保系统。
3)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为3%、6%两档,或无级可调。
4)泡沫罐应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5)根据东、西部和南、北方油气田自然条件的不同及消防保卫的特殊需要,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减功能。
3 支队、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的装备配备,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4 油气田地形复杂,地面交通工具难以跨越或难以作出快速反应时,可配备消防专用直升飞机与之配套的地面指挥设施。
5 消防站兼有水上责任区的,应加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并有供有停泊、装卸的专用码头。
6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人员防护器材等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5 灭火剂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剂最低总量(t)
2 应按照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8.2.6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规定。支队级消防指挥中心,可按Ⅰ类标准配置;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可按Ⅱ类标准配置;其他消防站,可参照Ⅲ类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减配置。
条文说明
8.2 消防站
8.2.1 油气田及油气管道消防站的设置,不同于其他工业区和城镇消防站。突出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布局分散、人口密度小。由于油气田生产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套搬。譬如,规划布局不可能按城市规划区的要求,在接到报警后5min内到达责任区边缘。而且,责任区面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的规定建站。历史上也从未达到过上述时空要求。调研中通过征求设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以及生产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一致认为:鉴于油气田是矿区,域内人口密度小、人员高度分散、消防保卫对象不集中的现状,不应仅以所占地理面积大小和居住人口数量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建站。而应从实际出发,按站场生产规模的大小、火灾种类、危险性等级、所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责任区。
设有固定灭火和消防冷却水设施的三级及其以上油气站场,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的规定:“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罐上固定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0L/min·㎡时,连续供给时间为40min”,如果实际供给强度大于此规定,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缩短20%,即32min。如果按最大供给量和最短连续供给时间计算,邻近消防协作力量在30mion内到达现场是可行的。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系统站库设置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规定,主要参考原苏联石油防火规范和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3。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防火规范》(1993年版)规定,设置固定消防系统的石油库,当油罐总容量100000m³及以下时,设置面积不小于20㎡存放消防器材的场地;油罐总容量100000~500000m³时,设1台消防车,油罐总容量大于500000m³时,设2台消防车。
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设置体现重要站场与一般站场区别对待,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重要油气站场,例如塔里木轮南油气处理站和管输首站等,站内设固定消防系统,同时按区域规划要求在其附近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消防车5min之内到达现场,确保其安全。一般油气站场站内设固定消防系统,并考虑适当的外部消防协作力量。一些小型的三级油气站场,站内油罐主要是事故罐或高含水原油沉降罐,火灾危险性较小,可适当放宽消防站和消防车设置标准。我国西部地区的油气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且人烟稀少,油气站场的防火以提高站内工艺安全可靠性和站内消防技术水平为重点,消防站和消防车的配置要求适当放宽。随着西部更多油气田的开发建设,及时调整消防责任区,这些油气站场外部消防协作力量会逐步加强。
站内消防车是站内义务消防力量的组成部分,可以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可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本条是在原规范第7.2.1条基础上修订的,与原规范比较,适当提高了消防站和站内消防车的设置标准,增加了可操作性。
8.2.2 本条对消防站设置的位置提出了要求。首先要保证消防救援力量的安全,以便在发生火灾时或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出动。1989年黄岛油库特大火灾事故,爆炸起火后最先烧毁了岛上仅有的一个消防站并死伤多人。1997年北京东方红炼油厂特大火灾事故,爆炸冲击波将消防站玻璃全部震碎,多人受伤,钢混结构的建筑物被震裂,消防车库的门扭曲变形打不开,以致消防车出不了库。这些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引起人们对消防站设置位置的认真思考。
目前,还没有收集到美国和欧洲标准关于消防站及消防车与油气生产设施安全距离的规定。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防火规范》(1993年版)规定消防大楼(无人居住)、办公楼和生产大楼距地面储罐40m,距装卸油装置40m。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规定消防站距油品储罐50m距液化烃储罐70m,距其他石油设备40m。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规定消防车库距油罐、厂房的最大距离为40m。炼油厂和油库的消防站主要为本单位服务,一般布置在工厂围墙之内,距油罐和生产厂房较近。油气田的多数消防站是为责任区内的多个油气站场服务,在主要服务对象的油气站场围墙外单独设置,所以与储油罐、厂房之间有较大距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消防站与甲、乙类储油罐的距离仍保持原规范的规定,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距离由原规范的50m增加到100m。对于新建的特大型石油天然气站场,如果经过分析储罐或厂房一旦发生火灾会对消防站构成严重威胁,可酌情增加油气站场与消防站的距离。
8.2.3 消防站是战备执勤、待机出动的专业场所,其建筑必须功能齐全,既满足快速反应的需要,又符合环保标准。本条除按传统做法提出一般要求外,还特别规定了:“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设施。滑竿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由于消防站的设计必须满足人员快速出动的要求。因此,传统的房屋功能组合,总是把执勤待机室和消防车库连在一起。火警出动时,人员从二楼的待机室通过滑竿直接进入消防车库。过去由于消防车库未有排除废气设施,室内通风又不好,加之滑竿出口处不密封,发动车时的汽车尾气,通过滑竿口的抽吸作用,将烟抽到二楼以上人员活动的场所,常常造成人员集体中毒。这样的事故在我国西部和北方地区的冬季经常发生。为保证人身健康,创造良好的。无污染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多年来基层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8.2.4 油气田和管道系统发生的火灾,具有热值高、辐射热强、扑救难度大的特点。实践证明,扑救这类火灾需要载重量大、供给强度大、射程远的大功率消防车。经调查发现,有些站的技术装备标准很不统一且十分落后,没有按照火灾特点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考虑到油气田和管道系统所在地区多数水源不足,消防站布局高度分散,增援力量要在2~3h乃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达火场的现实。在本条中给出了消防车技术性能要求。为了使有关部门有据可依,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定,制成表8.2.4,供选配消防车辆用。
泡沫液在消防车罐内如果长期不用会自然沉降,粘液难除,影响灭火,所以要求泡沫罐设置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油气田地形复杂”主要是考虑我国西北各油气田的地理条件,例如,黄土高原、沙漠、戈壁,地面普通交通工具难以跨越和迅速到达,有条件的地区或经济承受能力允许,可配消防专用直升飞机。有水上责任区的,应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配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专用码头。
北方高寒地区冬季灭火经常因泵的出水阀冻死而打不开,出不了水。过去曾用气焊或汽油喷灯烘烤,虽然能很快解冻,但对车辆破坏太大。所以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配解冻锅炉消防车。解冻锅炉消防车既可以解冻,又可以用于蒸汽灭火。因不是统配设备,故把这条要求写在了“注”里。
考虑我国东部和西部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配设备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车型。
8.2.5 本条是按独立消防站所配车辆的最大总荷载,规定一次出动应带到火场的灭火剂总量,也是扑救重点保卫对象一处火灾的最低需要量。
“按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是指除水以外的其他灭火剂。目前在我国常用的,主要是各种泡沫灭火剂和各类干粉灭火剂,如表8.2.5所列。
8.2.6 加强消防通信建设,是实现消防现代化、推进消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是国家强制性技术法规,油气田和管道系统消防站应严格按照该规范要求,建设消防通信线路,保证“119”火灾报警专线和调度专线;实现有线通信数字化;实现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的联动响应;达到45s完成接受和处理火警过程的法规要求。依托社会公用网或公安专用网,建设消防虚拟的信息传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