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供配电


8.1.1 长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I、II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2 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采用TT接地系统、TN接地系统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或上一级装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低压双电源转换开关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 变电所低压出线处,或第二级低压配电箱内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报警信号应引至消防控制室,对不设消防控制室的Ⅲ类飞机库,应引至值班室。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 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
8.1.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离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1.9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8.1 供配电
8.1.1 本条为飞机库消防用电负荷分级的具体划分。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机库大门传动机构、人员疏散应急照明、火灾报警和控制系统、防排烟设备、消防泵等。关于电源的设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中已有较具体的说明。
8.1.2 这里强调的是电源及线路的可靠性,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单独引自变电所或接自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时,可在飞机库断开电源进行电气检修时仍能保证由正常电源供给消防用电。
8.1.3 两条电源线的路径分开敷设,可减少被同时损坏的几率。8.1.4电源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或其他某些故障可导致中性线对地电位带危险电位,当在飞机库内进行电气检修时,此电位可引起电击事故,也可因对地打火引起爆炸或火灾事故。因此两个电源倒换处的开关应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以实施电气隔离,消除电气检修时的电击和爆炸火灾事故。
8.1.5 接地故障可引起人身电击事故,也可因电弧、电火花和高温引起电气火灾。由于其故障电流较小,熔断器、断路器等过流保护电器往往不能有效及时地将其切断。剩余电流报警器,以其高灵敏度的动作性能,可靠和及时地发现接地故障。插座问路上30mA瞬时剩余电流保护器用作防人身电击兼防电气火灾。
8.1.6 铝导体极易氧化,氧化层具有高电阻率使连接处电阻增大,通过电流时易发热。铜、铝接头处容易形成局部电池而使铝表面腐蚀,增大接触电阻。加上其他一些原因,铝线连接如处理不当很易起火,而铜线的连接接头起火的危险小得多。电缆的绝缘材料阻燃,可减少火势蔓延危险。
8.1.7 燃油蒸气相对密度较空气大,易积聚在低处,而插座在接用电源时易产生火花,因此即便在1区和2区外的区域内,插座的安装高度也不宜小于1.0m,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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