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4.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罝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经计算确定。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其作用有三:
1对飞机机翼和机身下部喷洒泡沫,弥补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被大面积机冀遮挡之不足。
2 控制和扑灭飞机初期火灾和地面燃油流散火。
3 当飞机在停放和维修时发生燃油泄漏,可及时用泡沫覆
盖,防止起火。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常用的释放装置为固定式低位消防泡沫炮,可由电机或水力摇摆驱动,并具有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6.0L/(min•㎡);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 7076-1990中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5L/(min•㎡);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5H(2004年版)第6.2.3条规定为6.5L/(min•㎡)。
我国目前没有用水成膜泡沫液进行大型灭油类火的试验研究,因此本规范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中有关的规定。
9.4.3 本条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W2004年版)第6.2.3、6.2.6条中有关的规定。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4.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罝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经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其作用有三:
1对飞机机翼和机身下部喷洒泡沫,弥补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被大面积机冀遮挡之不足。
2 控制和扑灭飞机初期火灾和地面燃油流散火。
3 当飞机在停放和维修时发生燃油泄漏,可及时用泡沫覆
盖,防止起火。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常用的释放装置为固定式低位消防泡沫炮,可由电机或水力摇摆驱动,并具有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6.0L/(min•㎡);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 7076-1990中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5L/(min•㎡);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5H(2004年版)第6.2.3条规定为6.5L/(min•㎡)。
我国目前没有用水成膜泡沫液进行大型灭油类火的试验研究,因此本规范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中有关的规定。
9.4.3 本条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W2004年版)第6.2.3、6.2.6条中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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