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库房
6.2.1 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和冻结间的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d——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冻结间每日冷加工能力(t);
l——冷间内吊轨的有效总长度(m);
g——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kg/m);
——冷间货物冷加工时间(h)。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g可按表6.2.2所列取值:
l——冷间内吊轨的有效总长度(m);
g——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kg/m);
——冷间货物冷加工时间(h)。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g可按表6.2.2所列取值:
表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量(kg/m)
注:水产品可按照加工企业的习惯装载方式确定。
6.2.3 吊轨的轨距及轨面高度,应按吊挂食品和运载工具的实际尺寸、冷间内通风间距及必要的操作空间确定。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g——搁架式冻结间每日的冷加工能力(t);
N——搁架式冻结设备设计摆放冻结食品容器的件数;
G,g——每件食品的净质量(kg);
——货物冷加工时间(h);
24——每日小时数(h)。
6.2.5 成套食品冷加工设备的加工能力,可根据产品技术文件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间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选用的冷却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设备制造厂家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 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 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4 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 对食品的冻结加工,应根据不同食品冻结工艺的要求,选用相应的冻结装置。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6.2.8 冷间内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顶板或梁底的净距离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与地面之间架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2.9 冷间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通过校核计算确定。
6.2.10 冷间内空气温度与冷却设备中制冷剂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减少食品干耗,降低投资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可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 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对冷却物冷藏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1 冷间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制冷剂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2.12 根据冷间的用途、空间、空气冷却器的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要求的贮存温、湿度条件,可采用无风道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3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使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空气冷却器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冷间货堆的上部留有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使冷空气较均匀地布满整个冷间。
6.2.14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可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冷间狭长,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少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该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并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道。
6.2.15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m/s~1.0m/s。采用两段冷却工艺时,第一段风速宜为2m/s,第二段风速宜为1.5m/s。
2 悬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宜为1.5m/s~2.0m/s。
3 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宜为1.0m/s~3.0m/s。其他类型加工制作的食品,其冻结方式可按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设计。
6.2.16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1次。
2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处理。
3 当冷间外新鲜空气的温度低于冷间内空气温度时,送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预热处理。
4 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于距冷间内地坪0.5m处,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6 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设在冷间的同一侧面的墙面上。
6.2.17 设于冷库常温穿堂内的冷间新风换气管道,在其紧靠冷间壁面的管段的外表面,应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其保温长度不小于2m;对设于冷库穿堂内的库房排气管道应将其外表面全部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
6.2.18 冷间通风换气的排气管道应坡向冷间外,而进气管道在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
N——搁架式冻结设备设计摆放冻结食品容器的件数;
G,g——每件食品的净质量(kg);
——货物冷加工时间(h);
24——每日小时数(h)。
6.2.5 成套食品冷加工设备的加工能力,可根据产品技术文件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间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选用的冷却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设备制造厂家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 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 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4 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 对食品的冻结加工,应根据不同食品冻结工艺的要求,选用相应的冻结装置。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6.2.8 冷间内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顶板或梁底的净距离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与地面之间架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2.9 冷间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通过校核计算确定。
6.2.10 冷间内空气温度与冷却设备中制冷剂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减少食品干耗,降低投资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可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 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对冷却物冷藏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1 冷间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制冷剂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2.12 根据冷间的用途、空间、空气冷却器的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要求的贮存温、湿度条件,可采用无风道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3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使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空气冷却器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冷间货堆的上部留有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使冷空气较均匀地布满整个冷间。
6.2.14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可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冷间狭长,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少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该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并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道。
6.2.15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m/s~1.0m/s。采用两段冷却工艺时,第一段风速宜为2m/s,第二段风速宜为1.5m/s。
2 悬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宜为1.5m/s~2.0m/s。
3 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宜为1.0m/s~3.0m/s。其他类型加工制作的食品,其冻结方式可按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设计。
6.2.16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1次。
2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处理。
3 当冷间外新鲜空气的温度低于冷间内空气温度时,送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预热处理。
4 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于距冷间内地坪0.5m处,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6 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设在冷间的同一侧面的墙面上。
6.2.17 设于冷库常温穿堂内的冷间新风换气管道,在其紧靠冷间壁面的管段的外表面,应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其保温长度不小于2m;对设于冷库穿堂内的库房排气管道应将其外表面全部用隔热材料进行保温。
6.2.18 冷间通风换气的排气管道应坡向冷间外,而进气管道在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
- 上一节:6.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 下一节:6.3 制冷压缩机和辅助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