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系统接地


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3.11 系统接地

3.11.1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使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11.2 按隐蔽工程要求,应及时测量,并做好记录。目的是为了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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