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1998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对各功能检查进行记录。如果区域显示器的显示方式是数码管或数字液晶显示时,调试单位应将区域显示的回路号地址号与实际显示的部位编制成对照表提供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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