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条文说明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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