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要求
4.1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使用代号TC 113)统一组织和归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以下使用代号SC)按专业分工具体实施。
4.2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我国消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消防标准体系表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和国内外相关消防技术发展情况,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需求。
4.3 消防标准的起草应遵循GB/T 1.1规定的规则,根据编写消防标准的具体内容还应遵循GB/T 20000、GB/T 20001和 GB/T 20002相应部分的规定。
4.4 消防标准化归口技术组织和对口技术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4.5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完成的各阶段工作文件,应由归口SC秘书处按规定在消防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报,并备份存挡。
4.6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阶段代码、名称、任务、成果及工作周期等规定见表2(参见GB/T 16733-1997),各阶段的具体程序要求按第5章?第13章的规定执行。
4.2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我国消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消防标准体系表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和国内外相关消防技术发展情况,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需求。
4.3 消防标准的起草应遵循GB/T 1.1规定的规则,根据编写消防标准的具体内容还应遵循GB/T 20000、GB/T 20001和 GB/T 20002相应部分的规定。
4.4 消防标准化归口技术组织和对口技术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4.5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完成的各阶段工作文件,应由归口SC秘书处按规定在消防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报,并备份存挡。
4.6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阶段代码、名称、任务、成果及工作周期等规定见表2(参见GB/T 16733-1997),各阶段的具体程序要求按第5章?第13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