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应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思路和方法,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火灾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1.2 下列档案库房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a)存放图纸、底图、文件、证书、图书等纸质档案的档案库;
b)存放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档案的档案库;
c)存放胶片、缩微片、拷贝片等的胶片库;
d) 其他水渍损失要求不高的实物珍藏库。
4.1.3 下列档案库房不宜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对水渍损失要求特別严格或水灭火后可能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档案库房或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如:存放书画、古籍书等高级纸质档案(如宣纸等)的珍藏库及其他易受水损伤的珍藏库,化学消毒品的存放室等。
4.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a)防护对象可能存在的火灾特性;
b)防火性能目标;
c)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d)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e)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f)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g)喷头的性能及管道、喷头的布置方式;
h)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i)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性能。
4.1.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a)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b)系统的喷水强度、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c)喷头最大间距、最大安装高度及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d)系统的喷雾时间和作用面积;
e)喷头喷雾角度。
4.1.6 设置有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光警报装置等;
c)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7 采用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其开口设置高度和开口大小、必要的补偿喷嘴设置等均应符合经国家认证的该产品技术手册的相关要求。
4.1.8 档案馆中设置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楼层或保护区域,应设置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区域控制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控制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2700㎡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300只。
4.1.9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除满足本规范第4.1.6条和第4.1.7条的规定外,其围护结构还应具备一定的抗火、耐压能力。
4.1.2 下列档案库房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a)存放图纸、底图、文件、证书、图书等纸质档案的档案库;
b)存放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档案的档案库;
c)存放胶片、缩微片、拷贝片等的胶片库;
d) 其他水渍损失要求不高的实物珍藏库。
4.1.3 下列档案库房不宜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对水渍损失要求特別严格或水灭火后可能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档案库房或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如:存放书画、古籍书等高级纸质档案(如宣纸等)的珍藏库及其他易受水损伤的珍藏库,化学消毒品的存放室等。
4.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a)防护对象可能存在的火灾特性;
b)防火性能目标;
c)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d)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e)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f)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g)喷头的性能及管道、喷头的布置方式;
h)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i)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性能。
4.1.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a)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b)系统的喷水强度、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c)喷头最大间距、最大安装高度及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d)系统的喷雾时间和作用面积;
e)喷头喷雾角度。
4.1.6 设置有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光警报装置等;
c)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7 采用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其开口设置高度和开口大小、必要的补偿喷嘴设置等均应符合经国家认证的该产品技术手册的相关要求。
4.1.8 档案馆中设置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楼层或保护区域,应设置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区域控制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控制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2700㎡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300只。
4.1.9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除满足本规范第4.1.6条和第4.1.7条的规定外,其围护结构还应具备一定的抗火、耐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