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供水装置与过滤器


5.2.1 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瓶、贮气瓶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贮水瓶、贮气瓶应设有超压泄放装置;
    b)同一系统中贮水瓶或贮气瓶的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一致。
5.2.2 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安全泄放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贮水箱应为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的密闭容器;
    b)贮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
    c)消防水泵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操作功能,停泵应为手动操作方式。
5.2.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贮水箱入水口与出水口、正压供水出口或高压水泵进水口、高压泵溢流阀回水口、控制阀前及与其他装置连接的管道就近位置等处应设置过滤器;
    b)过滤器设置位置便于维护、更换等操作;
    c)过滤器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0%;
    d)过滤器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满足系统在最低灭火持续时间内,在最小压力和流量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5.2.4 每个喷头的进水口处应安装过滤器或滤网;但当喷头具有多个喷嘴,且其最小水路直径大于800μm时,可不在喷头进水口处安装过滤器或滤网。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