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施工
8.1 施工安装前应具有下列条件:
a)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b)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c)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或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d)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e)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包括水质)、电、气均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8.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并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试验程序和方法,安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3 施工安装应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修改设计应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8.4 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具有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系统合格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b)系统组件的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管件、预加工管道、阀门等的接口螺纹或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c)喷头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8.5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8.6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按本规范第8.4条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b)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d)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8.7 系统各组件、管道、管架及吊架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
a)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b)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c)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或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d)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e)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包括水质)、电、气均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8.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并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试验程序和方法,安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3 施工安装应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修改设计应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8.4 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具有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系统合格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b)系统组件的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管件、预加工管道、阀门等的接口螺纹或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c)喷头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8.5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8.6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按本规范第8.4条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b)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d)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8.7 系统各组件、管道、管架及吊架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