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系统验收
10.1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供货厂商、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1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系统竣工图;
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c)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d)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e)调试记录;
f)其他施工资料和文件。
10.3 系统的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进行记录。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
10.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
10.5 系统各组件、子项、功能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1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系统竣工图;
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c)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d)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e)调试记录;
f)其他施工资料和文件。
10.3 系统的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进行记录。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
10.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
10.5 系统各组件、子项、功能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