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站的建筑设计。
1.0.3 城市的急救网络分为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其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1.0.4 急救中心的建设应满足日常急救服务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急救医疗机构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
1.0.5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1.0.2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站。急救中心内均不设与病人有关的“院内”用房,如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部等及相关附属用房。
1.0.3 本条阐明了我国城市急救网络的层级体系,即分为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按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1.0.4 本条阐明了急救中心的建设应达到的目标和应满足的功能。
1.0.5 本条强调了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