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隔离用房
4.4.1 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的下风向。
4.4.2 隔离用房应设置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
4.4.3 隔离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
4.4.4 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应为污染区,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应为清洁区。以上两区之间应设缓冲区。
4.4.5 隔离用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4 隔离用房
4.4.1 本条阐明了隔离用房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要求。
4.4.2 由于在转运、急救、监护病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传染病的病例,就需要按照传染病规定进行处置,分别对医护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消毒。本条阐明了隔离用房应设置的用房。
4.4.3 本条阐明了隔离用房可根据规模和需要设置的用房。
4.4.4 本条遵循传染病建筑设计的原则,规定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便于总体布局和设备工种的配合。
4.4.5 隔离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参照有关的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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