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住宅建筑目前安装的电话插座、电视插座、信息插座(电脑插座),功能相对来说比较单一,随着物联网的发展、三网融合的实现,住宅建筑里电视、电话、信息插座的功能也会多样化,信息插座不仅仅是提供电脑上网的服务,还能提供家用电器远程监控等服务。各运营商也会给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源服务。
三网融合后住宅套内的电话插座、电视插座、信息插座功能合一,设置数量也会合一。例如本规范根据目前三个网络的存在,起居室可能要同时安装电视、电话、信息三个插座,三网融合后,起居室安装一个信息插座就能满足使用要求。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三网进户时,一定要与当地三网融合的建设相适应。
11.1,1 公用通信网、因特网由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经营管理,自用通信网、局域网由住宅建筑(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11.1.2 目前除有线电视系统由各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外,通信、信息网络业务均有多家经营商经营管理。居民有权选择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所以本规范规定了住宅建筑要预留两个以上通信业务经营商和两个以上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所需设施的安装空间。
- 上一节:11 信息设施系统
- 下一节:11.2 有线电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