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mprovement of soil and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JGJ 123-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23-2012,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8、3.0.9、3.0.11、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基础鉴定、地基基础计算、增层改造、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事故预防与补救、加固方法、检验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术语一节;2.增加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的基本要求;3.增加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采取对既有建筑的保护措施;4.增加不同加固方法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方法;5.增加托换加固;6.增加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的事故预防与补救;7.增加检验与监测;8.增加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9.增加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10.增加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评价的要求;11.原规范纠倾加固和移位一章,调整为纠倾加固、移位加固两章;12.修订增层改造、事故预防和补救、加固方法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滕延京 张永钧 刘金波 张天宇 赵海生 崔江余 叶观宝 李湛 张鑫 李安起 冯禄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沈小克 顾国荣 张丙吉 康景文 柳建国 柴万先 潘凯云 滕文川 杨俊峰 袁内镇 侯伟生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8月23日以第145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同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永钧、叶书麟、唐业清、侯伟生。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的基本规定;2.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对既有建筑采取的保护措施;3.不同加固方法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方法;4.托换加固;5.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的事故预防与补救;6.检验与监测要求;7.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8.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9.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评价要求;10.增层改造、事故预防和补救、加固方法等。
    本次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地基基础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及工程试算,对增加和修订内容的反复讨论、分析、论证,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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