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直接增层


6.2.1 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 按基底土的载荷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
        1)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
        2)在原建筑物基础下1.5倍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取原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确定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以及土的压缩模量等参数,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按地区经验确定:
    建筑物增层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并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的工程经验确定,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6.2.2 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底面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
6.2.3 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加大的基础底面积宜比计算值增加10%。
    2 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 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 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5 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较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 施工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 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 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土共同工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不得考虑桩土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木桩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 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单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 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置的基础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件,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条文说明

6.2 直接增层

6.2.1 确定直接增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方法,本规范推荐了试验法和经验法。经验法是指当地的成熟经验,如没有这方面材料的积累,应采用试验法。对重要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综合确定。直接增层时,由于受到原墙体强度和地基承载力限制,一般不宜增层太多,通常不宜超过3层。
6.2.2 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基础,确定新基础宽度时,应以新旧纵横墙基础能均匀下沉为前提,可按以下经验公式确定新基础宽度:

       (1)

式中:b′——新基础宽度(m);
     F+G——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位基础长度上的线荷载(kN/m);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M——增大系数,建议按M=Es2/Es1>1取值;
     Es1、Es2——分别为新旧基础下地基土的压缩模量。
6.2.3 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法应根据地基基础的实际情况和增层荷载要求选用。本规范列出的部分方法都有其适用条件,还可参考各地区经验选用适合、有效的方法。
    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可置于原基础或地梁下,当采用预制的抬梁时,梁、桩和基础应紧密连接,并应验算抬梁或挑梁与基础或地梁间的局部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