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既有建筑纠倾。
7.1.2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迫降纠倾和顶升纠倾的方法,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纠倾方法联合进行。
7.1.3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倾斜原因分析,对纠倾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结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可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7.1.4 建筑物纠倾加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2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 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 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7.1.5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倾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倾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7.1.6 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纠倾的建筑层数多数在8层以内,构筑物高度多数在25m以内。近年来,国内已有高层建筑纠倾成功的例子,这些建筑物其整体倾斜多数超过0.7%,即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的危险临界值,影响安全使用;也有部分虽未超过危险临界值,但已超过设计规定的允许值,影响正常使用。
7.1.2 既有建筑纠倾加固方法可分为迫降纠倾和顶升纠倾两类。
迫降纠倾是从地基入手,通过改变地基的原始应力状态,强迫建筑物下沉;顶升纠倾是从建筑结构入手,通过调整结构自身来满足纠倾的目的。因此从总体来讲,迫降纠倾要比顶升纠倾经济、施工简便,但遇到不适合采用迫降纠倾时即可采用顶升纠倾。特殊情况可综合采用多种纠倾方法。
7.1.3 建筑物的倾斜多数是由于地基原因造成的,或是浅基础的变形控制欠佳,或是由于桩基和地基处理设计、施工质量问题等,建筑物纠倾施工将影响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受力状态,因此纠倾加固设计应根据现状条件分析产生倾斜的原因,论证纠倾可行性,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物安全。如果建筑物的倾斜原因包括建筑物荷载中心偏移等,应论证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地基加固方法,防止再度倾斜。
7.1.4 建筑物纠倾加固设计是指导纠倾加固施工的技术性文件,以往有些纠倾工程存在直接按经验方法施工的情况,存在一定盲目性,因此有必要明确纠倾加固前期应做的工作,使之做到经济、合理、确保安全。
7.1.5 由于既有建筑物各角点倾斜值与其自身原有垂直度有关,因此对于纠倾加固后的验收,规定了以设计要求控制,对于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规定按新建工程验收要求控制。
7.1.6 施工过程中开挖的槽、孔等在工程完工后如不及时进行回填等处理将会对建筑物安全使用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安全隐患,水、电、暖等设施与日常生活有关,应予重视。
要加强对避雷设施修复后的检查与检测。当上部结构产生裂损时,应由设计单位明确加固修复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