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3 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5.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进行结构加固的工程或改变上部结构功能时对地基的验算是必要的,需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工程均应进行地基计算。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增加荷载,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可能产生对建筑物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应进行稳定性计算。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时,尚应对基础的抗冲、剪、弯能力进行验算。
5.1.2 既有建筑地基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地基土经压密固结作用,承载力提高,在一定荷载作用下,变形减少,加固设计可充分利用这一特性。但扩大基础或增加桩进行加固时,新旧基础、新增加桩与原基础桩由于地基变形的差异,地基反力的分布是按变形协调的原则,新旧基础、新增加桩与原基础桩分担的荷载与天然地基时有所不同,应按变形协调的原则进行设计。扩大基础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应保证新旧基础采取可靠的连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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