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C.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测定既有建筑桩基础再增加荷载时的单桩承载力。
C.0.2 试验桩应在与原建筑物地基条件相同的场地,并应尽量靠近既有建筑物,按原设计的尺寸、长度、施工工艺制作。开始试验的时间:桩在砂土中入土7d后;黏性土不得少于15d;对于饱和软黏土不得少于25d;灌注桩应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能进行。
C.0.3 加载反力装置,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加载分级,稳定标准,终止加载条件,卸载观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试验加荷至原基桩使用荷载时,应进行持载。持载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持载时间不得少于7d。然后再继续分级加载,直至试验完成。
C.0.4 试验使用的荷载稳压设备稳压偏差允许值不应大于施加荷载的±1%;沉降观测仪表24h的漂移值不应大于0.2mm。
C.0.5 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再加荷的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当曲线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Δsn+1)/Δsn≥2且经24h尚未达到稳定而终止试验时,取终止试验的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为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对桩基沉降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桩数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对桩数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桩台,取最小值。
C.0.6 再加荷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再加荷压力-沉降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 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 当按既有建筑单桩允许变形进行设计时,应按Q-s曲线上允许变形对应的荷载确定。
C.0.2 试验桩应在与原建筑物地基条件相同的场地,并应尽量靠近既有建筑物,按原设计的尺寸、长度、施工工艺制作。开始试验的时间:桩在砂土中入土7d后;黏性土不得少于15d;对于饱和软黏土不得少于25d;灌注桩应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能进行。
C.0.3 加载反力装置,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加载分级,稳定标准,终止加载条件,卸载观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试验加荷至原基桩使用荷载时,应进行持载。持载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持载时间不得少于7d。然后再继续分级加载,直至试验完成。
C.0.4 试验使用的荷载稳压设备稳压偏差允许值不应大于施加荷载的±1%;沉降观测仪表24h的漂移值不应大于0.2mm。
C.0.5 既有建筑再加荷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再加荷的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当曲线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Δsn+1)/Δsn≥2且经24h尚未达到稳定而终止试验时,取终止试验的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为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对桩基沉降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桩数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对桩数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桩台,取最小值。
C.0.6 再加荷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再加荷压力-沉降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 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 当按既有建筑单桩允许变形进行设计时,应按Q-s曲线上允许变形对应的荷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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