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A/T57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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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内按规定设置的商业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接受和服
从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
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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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消防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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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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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要求
5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4 部门主管人员
5.5 消防安全员
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6 危险源控制
6.1 一般规定
6.2 限制可燃物
6.3 吸烟管理
6.4 明火(动火)管理
6.5 电气火源控制
6.6 燃气控制
6.7 采暖控制
6.8 用油系统控制
6.9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控制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7.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2 运营单位应急预案
7.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预案(调度指挥预案)
7.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急处理预案
7.5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7.6 乘客疏散预案
7.7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管理
8.1 消防设施使用操作规程
8.2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度
9 抢险救援工具备品
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1 消防档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