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1.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制定。当地政府应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安、消防、供电、通讯、供水、交通和医疗等单位建立统一和完善的灾害救援指挥机构和抢险救灾体系,制订故障、火灾、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灭火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7.1.2 当地政府应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安、消防、供电、通讯、供水、交通和医疗等单位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必要的演习。在演习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意外伤亡。
7.1.3 政府应制订报告程序、现场及事故调查、新闻采访接待及事故现场以外区域组织工作程序。
7.1.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制订轨道交通消防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预案中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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