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通过公益广告、广播、闭路电视和疏散指示牌等向乘客宣传轨道交通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方法。
10.1.2 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0.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1.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将培训纳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职业学校教学课程。
10.1.5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记录。
10.2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c)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d)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检查及维护方法;
e)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f) 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g)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10.3 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
c) 车辆、设备设施维修部门经理(车间主任);
d) 专职消防安全员;
e)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f) 控制中心主任(值班主任)、调度人员;
g) 车站站长(值班站长);
h) 列车司机;
i) 特种作业人员;
j) 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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