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恒温恒湿工程的通风空调系统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7.1.2 在对恒温恒湿工程进行检测之前,其空调系统应连续正常运行不少于24h。
7.1.3 在对恒温恒湿工程进行检测时,应对空调系统的送、回风空气的温湿度和风量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7.1.4 对于有噪声或者振动控制要求的恒温恒湿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7.4节和第7.5节进行噪声和振动检测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2 本条文对恒温恒湿工程的空调系统连续正常运行的时间作出了规定。检测工作必须在恒温恒湿空调系统运行稳定和可靠之后进行。空调系统连续正常运行24h以后,应已适应了周围环境对它的影响,可以认为达到了稳定的状态。
7.1.3 空调系统的送、回风空气的温湿度和风量不仅能最直接地反映出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而且是检验空调系统是否达到设计工况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恒温恒湿工程检测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7.1.4 恒温恒湿控制区域一般都离空调机组较近,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工艺或者操作间,噪声或者振动可能会对工艺或者操作有所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对恒温恒湿控制区域的噪声或者振动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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