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 控制措施
3.2.1 规定了从事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管理要求,同时考虑施工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还应有对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并且要求所制定的管理体系应贯穿于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3.2.2 本条对设计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规定。
3.2.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水泥、钢筋、块材等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众多,且性能存在差异,对砌体结构性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应按设计要求使用。
3.2.4 本条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后提出了检查和验收要求,同时为了便于追溯,明确责任,规定各种检查应形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