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砂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条文说明

4.3 砂
4.3.3 砂中的泥粒一般较细,含泥较多时,会增加集料的比表面积,加大用水量和水泥用量。由于泥粒中的黏土类矿物质吸水性较强,吸水时膨胀,干燥时收缩,且泥粒包裹在砂的表面,影响水泥浆与砂之间的粘结能力,从而对砂浆强度、干缩及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根据砂浆强度等级要求对砂中的含泥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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