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条文说明
6.3 质量检查
6.3.3 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人员抽样检查(专检)是质量自控的重要环节,也是砌体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应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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