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安全
12.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12.1.2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12.1.3 采用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运输材料设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的有关规定,且一次提升总重量不得超过机械额定起重或提升能力,并应有防散落、抛洒措施。
12.1.4 车辆运输块材的装箱高度不得超出车厢,砂浆车内浆料应低于车厢上口0.1m。
12.1.5 安全通道应搭设可靠,并应有明显标识。
12.1.6 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在建工程外侧应设置密目安全网。
12.1.7 采用滑槽向基槽或基坑内人工运送物料时,落差不宜超过5m。严禁向有人作业的基槽或基坑内抛掷物料。
12.1.8 距基槽或基坑边沿2.0m以内不得堆放物料;当在2.0m以外堆放物料时,堆置高度不应大于1.5m。
12.1.9 基础砌筑前应仔细检查基坑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当有塌方危险或支撑不牢固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出入基槽或基坑,应设上下坡道、踏步或梯子,并应有雨雪天防滑设施或措施。
12.1.10 砌筑用脚手架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脚手架。
12.1.11 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上砍砖时,应向内将碎砖打在脚手板上,不得向架外砍砖;
2 在脚手架上堆普通砖、多孔砖不得超过3层,空心砖或砌块不得超过2层;
3 翻拆脚手架前,应将脚手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
12.1.12 在建筑高处进行砌筑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卸料平台上、脚手架上、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入口位置进行块材的切割、打凿加工。不得站在墙顶操作和行走。工作完毕应将墙上和脚手架上多余的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12.1.13 楼层卸料和备料不应集中堆放,不得超过楼板的设计活荷载标准值。
12.1.14 作业楼层的周围应进行封闭围护,同时应设置防护栏及张挂安全网。楼层内的预留洞口、电梯口、楼梯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对大于1.5m的洞口,应设置围挡。预留孔洞应加盖封堵。
12.1.15 生石灰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水措施,且不应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运输。
12.1.16 淋灰池、水池应有护墙或护栏。
12.1.17 未施工楼层板或屋面板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2.1.17的规定。当超过允许限值时,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2.1.18 现场加工区材料切割、打凿加工人员,砂浆搅拌作业人员以及搬运人员,应按相关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1.19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表12.1.17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 本表通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当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当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内允许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