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条文说明

5.4 砂浆拌合
5.4.2 由于砌筑砂浆中掺用塑化剂,在其稠度得到改善时,砂浆的强度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要求,砂浆使用性能改善的同时,还应保证砂浆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5.4.3 为了保证砌筑砂浆拌制的均匀性,降低劳动强度和利于环境保护,对预拌砂浆和现场拌制砂浆的拌制方式要求采用机械搅拌,并对搅拌时间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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