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9.1.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1 根据目前国内室内采暖系统的热水温度现状,对本章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室内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包括散热设备、管道、保温、阀门及仪表等。

9.1.2 本条给出了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分别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采暖系统可以按每个热力入口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于垂直方向分区供暖的高层建筑采暖系统,可按照采暖系统不同的设计分区分别进行验收,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工程,可以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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