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2.2.1-1的规定.
表12.2.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2.2.1-2的规定.
表12.2.1-2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2.1-3的规定.
表12.2.1-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2.2.3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十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3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12.2.3 谐波电流允许值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条文说明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耗电在各个国家的总发电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我国照明耗电大体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0%~12%,2001年我国总发电量为14332.5亿度(kWh),年照明耗电达1433.25~1719.9亿度。为此,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其中包括照明节电。选择高效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直接关系到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效果。如室内灯具效率的检测方法依据《室内灯具光度测试》GB/T 9467进行,道路灯具、投光灯具的检测方法依据其各自标准GB/T 9468和GB/T 7002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谐波含量检测依据《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检测依据各自的性能标准进行,如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应依据《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15144进行,气体放电灯的整体功率因数检测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厂家应提供以上数据的性能检测报告。
12.2.2 工程中使用伪劣电线电缆会造成发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加线路损耗。为加强对建筑电气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的质量控制,工程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进场时均应进行抽样送检。相同材料、截面导体和相同芯数为同规格,如VV3 185与YJV3 185为同规格,BV6.0与BVV6.0为同规格。
12.2.3 此项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的低压配电电源质量情况,当建筑内使用了变频器、计算机等用电设备时,可能会造成电源质量下降,谐波含量增加,谐波电流危害较大,当其通过变压器时,会明显增加铁心损耗,使变压器过热;当其通过电机,令电机铁心损耗增加,转子产生振动,影响工作质量;谐波电流还增加线路能耗与压损,尤其增加零线上电流,并对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产生危害。
12.2.4 应重点对公共建筑和建筑的公共部分的照明进行检查。考虑到住宅项目(部分)中住户的个性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对住宅内的测试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