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条文说明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条文规定了本章适用的范围。

12.1.2 本条给出了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12.1.3 本条给出了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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