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给水工程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 5~10 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 10~20 年。
1.0.7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 50 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局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文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1.0.4 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5 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所作的规定。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城镇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 本条规定的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样,由于目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品种很多,有关使用年限的确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出明确规定。
1.0.8 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在设计中体现行业技术进步的原则确定。参照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编制的《城市供水行业 2010 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以“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优化供水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作为技术进步的主要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另外,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是设计的重要内容,故也予以列入。
1.0.9 提出了关于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特殊地区进行给水工程设计时,还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